各被撤销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
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有吸毒记录;
有饮酒后驾驶记录;
有暴力犯罪记录;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根据上述情况作出撤销决定,另从业人员的信息来源于公安机关,如有异议,可向公安部门核查,若能开具相关证明,我大厅做撤销恢复。
行政审批大厅
2019年12月30日